经典常新:苏州评弹的传承之道******
经典常新:苏州评弹的传承之道
——评盛小云领衔编演的长篇弹词《娜事xin说》
潘讯(江苏省文联网络文艺传播部主任,文艺评论家)
如果盘点近两年长三角评弹界的演艺盛事,不能不提到由苏州评弹领军人物盛小云领衔编演的长篇弹词《娜事xin说》。去年金秋以来,《娜事xin说》在上海、苏州、无锡等地巡演,在江南听客中引发了现象级观赏热潮。
《娜事xin说》为什么能火?原因至少有三:一是原著的魅力。《娜事xin说》的蓝本为张恨水的长篇小说《啼笑因缘》,这是民国鸳鸯蝴蝶派的经典之作,1935年即有《啼笑因缘》弹词改编本演出,80余年来经过几代评书艺人的努力,《啼笑因缘》得以跻身评弹经典书目行列。二是盛小云的号召力。盛小云是当代评弹最为优秀的艺术家,嗓音清丽婉转,表演细腻传神,说唱《啼笑因缘》三十载,已经形成了自己的表演风格。盛小云的演出团队也是一时之选,高博文、吴新伯、施斌、吴伟东等,都是具有深厚功底和创新能力的一线演员,演出阵容可谓是苏沪两地评弹艺术家的强强联合。三是全新编演形式的吸引力。编创者从原版《啼笑因缘》中拎出樊家树与何丽娜的爱情线,重新编排出九回书,分三场演出。这种演出形式和分回设计,既非传统长篇演出形式,又不同于一般的中篇表演,三场演出既能贯通连缀又可独立成篇,近似于戏曲的“连台本戏”。这是适应剧场演出的主动调试,这种编排创新拓宽了当代评弹长篇书目的表演形式,吸引了更多层次的观众走进剧场欣赏评弹演出。
长篇进剧场的背后,是评弹人对当代长篇书目生存状态的焦虑与突围。近几十年来,评弹界主要编演力量都投入中短篇的创作中。作为苏州评弹生存方式和存在形式的长篇演出则处在持续衰落中,不仅传统书目丢失、表演书回萎缩,新编书目更乏善可陈。演员无书可说,观众无书可听,长篇书目的书场生存陷入尴尬之中。当代评弹并不缺乏好演员,缺的是好书——优秀长篇书目。出于对当代评弹发展症候的清醒认识,以及对评弹传承规律的深刻把握,盛小云带领她的编演团队前后耗时八年之久打造出这部《娜事xin说》,赋予了苏州弹词《啼笑因缘》以新的面貌。
长篇弹词《啼笑因缘》的经典性来自小说原著的恒久价值。作为通俗小说文本,《啼笑因缘》的魅力在于将言情与武侠糅合,通过曲折动人的情节讲述了一出爱情悲喜剧;在于用20世纪30年代新的时代观念来审视市民世界,来表达金钱与爱情的对峙与冲突、肉身与灵魂的合一与分离。但是小说文本并不能直接搬用到弹词表演中。作为流行于市井中的说唱艺术,弹词本在小说的基础上,经历了一个“再通俗化”的过程,评弹编演者以民间道德和市民伦理对这一出爱情悲喜剧进行了改铸。“再通俗化”的改铸,涉及情节元素的挪移、叙事节奏的调整、人物形象的重塑、美学风格的重建等多方面,这是通俗文学经典与评弹表演艺术的碰撞融汇,是评弹艺术演进与时代审美心理的交糅合流。传统不是简单保留和复说,活的传统是在现在的基础上的重新建构。今天要创作一部“剧场版”《啼笑因缘》,就是要以当下的接受视野和文化观念对这部长篇弹词进行新的改铸。
《娜事xin说》的编创团队由徐檬丹、傅菊蓉、胡磊蕾三代老、中、青评弹编剧组成,他们在文本的“重新建构”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主创人员将戏剧性冲突聚焦在了这场爱情悲喜剧中最深情、最痴迷、最纠结的何丽娜身上,增写了《北洋春》《送花会》《梦咖啡》《吉祥胡同》等原创书回,推演出很多合乎情理的故事情节和细致微妙的心理刻画。通过当代的审美理念和艺术语言,强化和丰富了《啼笑因缘》的情感章回和书中人物的心路历程。盛小云重新解读了何丽娜这个人物。原创书回巧妙地嵌入传统回目中,弥合出一条完整的樊、何“恋战”叙事线,并由此映衬出何丽娜的性格命运。盛小云塑造的何丽娜,一笑一颦款款深情,举手投足楚楚动人。但是,盛小云的表演又拿捏分寸、柔中寓刚。通过一系列啼笑皆非的情节设计、缠绵缱绻的情感倾诉,逐步向听众揭示出在何丽娜美丽痴情的外表下,还有一条更富魅力的性格潜流。何丽娜迷恋而不沉溺、深情而又自省,她在情感冲突、爱情纠葛中“认识自己,洗练自己,自觉自愿地改造自己”,成为这个人物最可爱的品格。对何丽娜性格潜流的揭示与凸显,不仅是盛小云对何丽娜的成功重读,也将弹词《啼笑因缘》的审美价值推进一步。
当然,九回书还不是盛小云版《啼笑因缘》的全貌,《娜事xin说》应是盛小云“常说常新”愿望中的一块“试验田”。从《啼笑因缘》全书来看,拎出樊、何“恋战”的单线并不完整。张恨水写《啼笑因缘》深受《红楼梦》影响,尤其表现在书中人物的安插与塑造上。曹雪芹写人,不仅将笔下人物置于繁复的关系网络之中,还在重要人物之间构成一组对照,或者赋予主要人物一个投影与幻象。前者如薛宝钗与林黛玉,后者如贾宝玉与甄宝玉、薛宝钗与袭人、林黛玉与晴雯等。这些对照和投影,或为人物性格的诠释,或为命运轨迹的注脚,或为人生悲剧的慨叹。在《啼笑因缘》中沈凤喜与何丽娜即构成一组对照的人物关系。张恨水将二人设计成形容近似、面貌酷肖,这并非一般“小说家言”的花招把戏,实则是借用《红楼梦》的笔法,使沈凤喜与何丽娜互为映象,以命运的反差与性格的映带写出一种人生观念和美学信条。沈凤喜的命运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她被虚荣、贪婪、软弱的负面性格牵引着一步步沉入深渊,但她是一个“被侮辱被损害者”。何丽娜则始终积极地把握自己的命运,由一个虚荣佚荡的富家千金转变为洗尽铅华的时代女性,虽然其间有曲折、有跌宕,但这个过程充满正能量。因此,樊、何之恋如果脱离了樊、沈之恋的缠绕与对照,也就失去了意义。
期待于来者。希望盛小云领衔的编演团队能够再接再厉、常说常新,立足今天的文化姿态对小说原著与弹词传本进行再思考、再解读、再创造,“重建”出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长篇弹词《啼笑因缘》。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1日 16版)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